国务院关于同意绥芬河公路口岸
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0〕10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绥芬河公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的请示》(黑政发〔1998〕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绥芬河公路口岸对外开放,开展国际客货运输。
二、绥芬河公路口岸有关出入境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再新设机构。同意绥芬河查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40人,其中:海关增加编制20人,由海关总署在其系统规模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增加编制20人,在中央已批准的“九五”公安编制总盘子内解决。海关新增编制人员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查验单位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104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各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绥芬河公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