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7-0001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7年08月05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国办发〔1997〕26号 主 题 词: 商业 外资 企业 整顿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

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
地进行,国务院决定从即日起对地方、部门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
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发前,由地方、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
作、外商独资方式,或者采取委托管理、租赁、承包以及其他变通方式经营百货店、连
锁店、仓储店、物流中心、邮购业务等各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擅
自设立分店的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一律进行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和经营的
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在清理整顿之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试点
商投资商业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
199282)等有关规定,重点对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股东情况、
合同条款、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技术转让与技术提成费情况、经营现状与年检情况等
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在此基础上写出清理整顿报告,并认真填写清理整顿登记表(
附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19979
10日前将被清理整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
商执照副本、清理整顿报告和登记表等一式四份分别报国家计委、内贸部、外经贸部和
国家工商局,由国家计委会同内贸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务院。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
作的领导,成立有计划、内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的清理整顿小组,
根据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对弄虚作假、隐瞒或
遗漏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一律予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的
责任。
   
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清理整顿登记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