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7-000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7年07月25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霍林河矿区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7〕45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土地 内蒙古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霍林河矿区

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4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计委、煤炭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霍林河矿务局二期征用土地手续的请示》(内政发

1996124)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霍林河矿区二期工程建设预留地4561.295公顷的征地费用6850万元,按照《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16)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霍林河矿务局已在

1995年和1996年共拨付4600万元;尚未拨付的2250万元,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在1997年的煤炭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贷款给霍林河矿务局。霍林河矿务局要尽快拨付给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二、鉴于霍林河矿区二期工程建设预留地的征地费已全部落实,同意予以补办土地征用手续,征用哲里木盟霍林郭勒市集体草地4561.295公顷,划拨给霍林河矿务局作为霍林河矿区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及时向霍林河矿务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矿区二期工程开始建设前,由霍林河矿务局在征用的草地上组织进行农牧业生产。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霍林河矿区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要严格管理、使用征地费,妥善安排好被征地牧民的生产和生活;要对矿区内各种乱采滥挖煤炭资源的活动进行认真清理,依法取缔、关闭所有的小煤窑,搞好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好矿产资源,确保霍林河矿务局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请国家计委、煤炭部结合电力规划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做好霍林河矿区二期工程建设立项的有关工作。

   五、霍林河矿务局要对矿区内的交通道路进行规划调整,清除便道,恢复草场;要组织矿务局富余人员转产,从事农牧业生产,并可考虑吸收当地牧民参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煤矿开采后草场的恢复工作。

   六、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霍林河矿区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征地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