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7-0004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7年10月28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7〕54号 主 题 词: 外贸 进口 汽车 辑私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

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

查处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54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
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的
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
   二、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公
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前,应先提请汽车牌照原发放机关或其上级管理机关吊销
牌照后再处理。请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制定具体办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他
非法手段冒领汽车牌照。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