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
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国办函〔1996〕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4位革命烈士雕像的请示》(黑政发〔1996〕20号)收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杨靖宇、赵尚志、金剑啸四位革命烈士雕像。
二、请按照文化部、建设部《关于颁发〈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艺发〔1993〕40号)的有关规定,搞好雕像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该项目所需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