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1999〕4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的请示》(鄂政文〔1997〕7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荆州市是鄂中南地区的中心城市。荆州市的建设和发展要坚持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区位、资源等优势,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把荆州市建成经济结构合理、社会文明进步、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57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要集中发展荆州、沙市中心城区, 严格控制城市向荆州古城以北、 以西发展,加强外围生态绿地的保护。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6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53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7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8平方公里以内。
五、优化城镇体系结构与布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城镇的功能,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中小城市为基础,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沿长江港区要统一规划、合理分工。要积极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路网结构,改变城市东西向交通不畅的局面。要统筹规划和建设荆州、沙市两城区的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荆州市是全国重点防洪城市之一,要加强防洪工程的建设和堤防等设施的保护,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建立和完善区域防洪体系。中心城区现有河湖水体的面积不得减少,要保证和增强调蓄洪水和排涝的能力。
七、加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荆州市在城市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严格保护好得胜街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和荆州古城明代城垣等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要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旧城改造等结合起来,保护好反映城市特色的历史传统风貌和自然地理环境。
八、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综合治理各类污染源。荆州市作为滨水城市,要特别重视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要建立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尽快改变污水直接排入江湖的状况。要加强沿江、河、湖、渠、堤的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实现生态良性循环。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荆州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按照《总体规划》 的要求, 抓紧编制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增强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荆州市的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荆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荆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荆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