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9-0002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9年08月30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9〕53号 主 题 词: 机构 海关 广东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

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953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的请示》(粤府函〔1998366)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深圳盐田港保税区属于海关监管区域,为减少机构设置,该保税区暂不设立海关,其海关业务由深圳大鹏海关承担。

二、为深圳大鹏海关核增人员编制50名,由海关总署在机动编制数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海关院校毕业生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深圳大鹏海关增加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四、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