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5-0006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5年06月20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等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5〕39号 主 题 词: 经济管理 盐业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淘汰

平锅盐生产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39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处理平锅盐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经贸经〔1994768)及补充意见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的意见,先采取限产、转产措施,限期到1996年底前全面禁止平锅盐生产,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生产的平锅盐,要加强管理,严禁进入食盐市场,这项工作由有关省人民政府负责。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据此研究具体意见,通知有关地区、部门,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同意关于依照法律程序,加快《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卫生标准》等相关行政法规的制订或修订工作的意见,明确禁止平锅盐生产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关于江西省禁止平锅盐生产善后处理的意见,请你委负责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