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4-0007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4年10月07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国办函〔1994〕91号 主 题 词: 外贸 进口 化肥 山东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

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491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内贸易部、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许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化肥进口,属于违法经营。

   二、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海关尚未放行的化肥,一律按进口成本价由中国农资总公司收购,海关一次放行,不再办理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

   三、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未经海关依法验放擅自运走的化肥,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具体由海关总署和中国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