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04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0年05月31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清澜港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0〕38号 主 题 词: 海南 口岸 开放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清澜港的批复

 

国函〔199038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清澜港开辟为国家对外开放海港口岸的请示》(琼府〔198992)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澜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在清澜港设置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总编制一百六十四人,其中海关五十人、边检五十人、卫检十四人、动植检十五人、商检二十人、港监十五人。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口岸办人员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调剂解决。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国家计委补助一百万元,其余部分由你省解决;开办费亦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清澜港对外开放前,由地方政府与当地驻军共同划定军事禁区。

   五、清澜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五三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