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04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0年02月16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妈湾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0〕14号 主 题 词: 广东 口岸 开放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妈湾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妈湾码头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1989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妈湾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妈湾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蛇口海关、边检、商检、卫检、动植检和深圳港监承担。同意为上述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百五十一人,其中海关五十人,边检五十人,商检二十二人,卫检十四人,动植检十五人。港监和口岸办编制由地方政府解决,中国银行编制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人员来源,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生活设施及开办费,由妈湾码头经营单位负责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主管部门解决。

   四、对妈湾码头开放后有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由你省与广东省军区协商解决。

   五、妈湾码头开放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正式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