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05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0年01月03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等港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0〕2号 主 题 词: 黑龙江 机构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等港设置口岸

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0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哈尔滨港、佳木斯港检查检验机构及编制等问题的请示》(黑政发

198990)和《关于富锦港设置检查检验机构及所需编制的请求》(黑政发〔1989108)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佳木斯、富锦三个港口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哈尔滨港核定人员编制为二百四十二人,其中海关和边防各六十五人、卫检和动植检各二十人、商检三十五人、港监三十二人、船检五人;佳木斯港核定人员编制为一百九十六人,其中海关和边防各六十人、卫检和动植检各二十人、商检十五人、港监十六人、船检五人;富锦港核定人员编制为六十二人,其中海关十五人、边防二十人,卫检、动植检、港监和船检各五人,商检七人。口岸委属地方机构,人员编制由省、市调剂解决。以上新增人员,除边防外,均在现有党政机关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二、哈尔滨、佳木斯、富锦港的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商检等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应由省、市自行解决,国家能否补助,在年度计划执行中视国家财力状况再研究确定。三个港口海员俱乐部的基建投资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航运局商当地政府解决,建成后交航运局工会管理。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