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提高我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紧急报告》(宁政发〔1990〕2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区适当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但你区中小学杂费的调整幅度过大,应适当降低。具体出台时间,可在今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提高我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紧急报告》(宁政发〔1990〕2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区适当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但你区中小学杂费的调整幅度过大,应适当降低。具体出台时间,可在今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