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3-0006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3年09月18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3〕79号 主 题 词: 江苏 新加坡 外资 土地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

   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79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并要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函复如下:
  如果新加坡政府正式决定合作成片开发苏州工业园区,国务院同意该工业园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面积不超过八平方公里。
  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土地转让合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及区内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工业园区内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事务,由我方负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