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3-00067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3年04月22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3〕54号 主 题 词: 山东 海关 机构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批复

 

国函〔199354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9260号、122号、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均为处级)。

二、上述海关人员编制规模均为六十人,首期配编均为四十人。其余编制将根据各海关业务量发展情况,由人事部、海关总署逐步下达。所需人员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海关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