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06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0年08月27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0〕58号 主 题 词: 天津 教育 收费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

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