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5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2年10月14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国办函〔1992〕91号 主 题 词: 深圳 经济 科研 机构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开发研究院

(中国·深圳)”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291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开发研究院成立以来,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应继续坚持民间、自主的性质,立足深圳、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改革的精神,把研究院办成一个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机构,发挥积极的决策咨询作用。

   二、为了使综合开发研究院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国务院研究室在业务上要同研究院加强联系。政府可以出题目委托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并在课题经费上予以支持。

   三、综合开发研究院可充分利用民间渠道,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咨询服务工作,努力吸引国外留学人员回国从事研究。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综合开发研究院总部设在深圳市,党政关系按属地原则办理。有关院部基地建设,外事活动,工作人员户口、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事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