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0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2年05月22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2〕52号 主 题 词: 福建 港口 口岸 开放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

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52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 《 关于准许湄洲湾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停靠外籍油轮装卸作业的请示 》 ( 闽政 〔1992〕综55)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只限运输进出福建炼油厂的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船舶进出航线走向,由你省与海军福建基地商定。

二、检查检验工作暂由泉州口岸有关单位承担。

三、检查检验人员现场办公、生活和交通条件由福建炼油厂负责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