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3-0008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3年11月02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江阴港口岸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3〕151号 主 题 词: 江苏 港口 口岸 机构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江阴港口岸

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3151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核批江阴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请示》(苏政发〔199322)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阴港口岸设立边检、港监、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检查检验机构。边检核定编制九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的人员编制分别控制在八十人、二十人、二十人、四十人、二十人以内,人员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百万元。港监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所需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