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2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2年03月12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2〕21号 主 题 词: 外资 金融 机构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文有效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包括驻在期限的内容。
二、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一次批准的驻在期限以不超过六年为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