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7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航天、航空
发布机构: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 1992年01月04日
名  称: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2〕3号 主 题 词: 湖北 机场 土地 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3号

 

中国民航局:
   你局《关于废弃武汉南湖机场的请示》(民航局〔1991〕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民用机场。
   二、南湖机场所有土地,在武汉天河机场建成后,移交武汉市人民政府,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有偿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弥补天河机场建设资金缺口。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单位办理。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