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9-0001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9年10月23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9〕71号 主 题 词: 黑龙江 海关 机构 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牡丹江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