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牡丹江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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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牡丹江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