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3-0009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3年02月25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上海华联商厦(集团)公司与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3〕17号 主 题 词: 上海 商业 合资 企业 批复

国务院关于上海华联商厦(集团)公司与

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兴办

商业零售企业的批复

国函〔199317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与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合资兴办新上海商城有限公司的请示》(沪府〔199237)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华联商厦(集团)公司与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合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
   二、该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进出口商品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该项目总投资一亿美元,注册资本三千三百三十三万美元。其中,上海华联商厦投资一千五百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香港华润公司投资一千八百三十三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由合资公司筹措解决,并由合资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别担保。该项目占地面积为一万零二百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八万五千三百平方米。合资年限为五十年。
   四、同意对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请你市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经贸部审批。
   六、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