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1-0002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证券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1年01月15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
文  号: 国发〔1991〕2号 主 题 词: 债券 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

 

                国发〔19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
  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发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八年发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三、一九九一年转换债,从当年七月一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转换债期满时,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别计算,:原发债券改为转换债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计;改为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原本金与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