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1-000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1年08月21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通知
文  号: 国办发〔1991〕49号 主 题 词: 核工 安全 机构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

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1991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核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由现有的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适当扩充组成,实行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在处理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时,采用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名称。核电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主任,核电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