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9-0002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9年01月16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9〕4号 主 题 词: 海关

 

 

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4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在蓟县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蓟县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市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