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成都市人民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89〕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办公厅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请批准成都市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川办发〔1989〕3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 ,编制不超过七人,所属编制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成都市人民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89〕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办公厅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请批准成都市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川办发〔1989〕3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 ,编制不超过七人,所属编制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