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9-0006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9年04月01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9〕23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

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3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转报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机场建设所需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营运后的所得税按特区企业待遇征收。

   二、在机场所在地与外商举办的合资项目,不享受特区企业待遇,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三、机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