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8-0008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88年01月26日
名  称: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88〕2号 主 题 词: 开放 福建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1988〕2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名单附后),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莆田市(包括城厢、涵江区)及其所辖的莆田、仙游县;

泉州市的德化县;

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县;

福州市的闽侯、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