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
我部长级代表团出访及外国部长级
代表团来访不举行答谢宴会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外交部《关于我部长级代表团出访及外国部长级代表团来访不举行答谢宴会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部长级代表团出访及外国部长级
代表团来访不举行答谢宴会的请示
国务院:
自实行我国家领导人出访及外国领导人来访不举行答谢宴会的礼宾改革以来,国内外各界普遍表示支持并赞赏。但最近据我驻外使馆反映,目前有些部长级代表团出访仍举行纯礼仪性的答谢宴会。根据外发[1987]25号文《关于我国家领导人出访及外国领导人来访不举行答谢宴会的通知》的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今后我部长、副部长或相当于部长级的代表团(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直辖市市长、副市长所率代表团)出访不举行答谢宴会或答谢招待会,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举行小型宴请活动,不发消息。回国后,也不搞答谢有关国家使节的活动。
二、外国正副部长级或相当这一级别的官员所率代表团来访,我应主动建议对方不举行答谢活动。如对方坚持,可由对方举行小型宴请活动,不发消息。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并照会各国驻华使馆。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外 交 部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