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岚山港的批复
国函〔198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岚山港实行一类开放的请示》(鲁政发〔1988〕10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岚山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在岚山港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核定人员总编制一百四十人,其中边防四十人、海关四十人、商检二十五人、卫检十人、动植检十人、港监十五人。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口岸办人员编制由地方解决。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和开办费用,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三、由你省与济南军区协商划定岚山港陆上的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
四、岚山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