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申请开办重庆至香港航空包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机场开放,开辟重庆至香港间的不定期包机航线,只限我国籍飞机从该机场出入境。
二、重庆至香港间不定期包机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设在重庆的海关、卫检、动植检机构承担,不另增加编制。同意设立重庆机场边防检查站,编制四十人。
三、检查检验单位所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检查检验单位在候机楼内所需联检场地及办公、生活用房等设施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负责解决。
四、机场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中国民航局适时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