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9-0008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89年04月10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89〕30号 主 题 词: 新疆 物资 出口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增加1989年硅铁出口计划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硅铁为国内紧缺物资,为了确保国内需要,国家规定要严格限制出口。今年国家已安排你区出口硅铁3500(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1500),考虑到你区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给你区增加计划外出口硅铁3000(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的出口),由你区统筹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