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
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85〕1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原则同意新政发〔1985〕30号《呈报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和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把乌鲁木齐市建设好,是全市、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今后乌鲁木齐市的一切建设都要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在乌鲁木齐的党、政、军各部门、各单位要带头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与各族人民一起,共同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技发达、生活方便、环境优美、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使其在新疆的开发、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
在规划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乌鲁木齐市的城市规模应有控制地发展,到二〇〇〇年,城市人口控制在一百三十万人左右,中心市区的人口控制在八十五万人以内。
二、城市发展建设按规划分区进行控制,使布局集中紧凑,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配套。在建设步骤上,处理好改造旧城与建设新区的关系,使两者结合进行。
三、要重视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事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发挥城市的多种功能作用。
四、提高城市建筑艺术水平,改进城市风貌。注意继承、发扬传统建筑风格和地方特色,保护文物古迹。住宅建筑形式要多样化,充分考虑各民族的生活特点,不宜提倡建高层住宅。
五、重视水源开发,合理利用水资源,切实保护好水源地,保证城市用水需要。工业和农业部门,都要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视城市防洪,确保泄洪道通畅和防洪堤的安全。逐步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煤气事业。
六、城市市政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施。
七、搞好环境保护,对市区内那些严重污染环境、污染水源和影响风景的工厂,要结合技术改造进行调整。污水排放要防止对城市水源的污染。要重视城市绿化建设,现有的及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占做他用。
八、东环线铁路和南货场的建设问题,由乌鲁木齐市与铁路部门协商解决。
九、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要抓紧做好近期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搞好城市建设计划与城市规划的结合,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统一管理。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