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5-0002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5年11月07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集资办电问题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5〕165号 主 题 词: 集资 电力 批复

 

国务院关于江苏、浙江、安徽省和

上海市集资办电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165

 

煤炭工业部:

   你部(85)煤财字第817号《关于不同意交纳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解决华东电网严重缺电和办电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曾于一九八四年九月批准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可以采取工业用电提价的办法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并在国务院办公厅〔198484号文件中作了规定。为了严格控制提价的范围和幅度,实行这种集资办法,只限由三省一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试点,其下属各级政府不得援例办理;工业用电的提价幅度每度电最高不得超过二分;对于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可暂不增收电力建设基金。具体管理办法,请水电部与国家物价局负责监督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