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黑龙江省局行政和
企事业单位下放事项的复函
国办函〔1986〕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黑龙江省民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照此执行。
民航黑龙江省局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下放黑龙江省管理后,要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搞好省民航的全行业管理,为我国民航管理体制的改革积累经验。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附:中国民用航空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民航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地方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