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5-0009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5年04月22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开放丹东港问题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5〕59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开放丹东港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59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要求开放丹东港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丹东港,目前只办理国轮外贸运输的进出口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外轮开放。

二、进出丹东港船舶的联检等事宜,由设在丹东市的检查、检验等机构承担,不另外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检查、检验等单位在丹东港的办公场所及值班休息用房由丹东市负责解决,免费提供。检查、检验单位的交通工具和业务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丹东港正式开放前,由你省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你省适时对外公布。有关开放的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口岸办直接商洽。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