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6-001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6年09月26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调整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6〕132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调整湛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6132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调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利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同意将其地域范围作适当调整。

一、将位于开发区内的水工大队用地(零点二六平方公里)和工程二处用地(零点三九平方公里)划出开发区。

二、将霞海码头(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作为开发区的对外专用码头。

三、将沿人民大道南起菉塘河、北至文保河西侧一百五十米内已征用的土地(约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

请广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湛江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界桩,以利监管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