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5-0012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布机构: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 1985年08月21日
名  称: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柳州机场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5〕127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

使用空军柳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申请开放柳州军用机场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柳州机场。

   二、为便于机场的管理,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用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保障设施的建设用地,原则上由空军根据机场使用情况进行规划安排。所需经费由柳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三、使用的机型,由空军根据场道承载能力确定,并按规定收取起降费。

   四、柳州机场产权仍属空军,机场的管理由空军统一负责。

   五、开辟航线问题按规定另行报批。

   六、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