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6-0012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布机构: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 1986年04月02日
名  称: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86〕45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关于要求合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站所需投资由安徽省自筹解决,并纳入其基本建设规模。

   三、开辟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