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辽宁省金县
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10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金县实行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金县享受中发〔1985〕3号文件中规定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问题,留待研究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和北方沿海地区对外开放时一并考虑。
二、金县未正式确定进一步对外开放之前,在该县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中,凡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报经财政部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三、金县可根据自己的优势,按贸—工—农的顺序,调整生产结构,改造现有企业,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同时搞好基础设施,加强干部培训,为将来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