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13-001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文  号: 国令第644号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