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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7日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炉”。预案有望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陕西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预案中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此预案规定,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