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19日向媒体通报说,环保总局对浙江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得到依法受理,并于6月5日执行完毕。该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已停止生产。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04年8月,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为印染生产配套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于年底投入使用。2006年12月4日,环保总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余热发电项目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停止生产。2007年3月28日,环保总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其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继续违法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4月20日,环保总局向该公司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停止生产。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环保总局做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07年6月5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进行强制执行,并于当日执行完毕。该公司同时向海宁市人民法院递交承诺书,承诺“在余热发电项目合法许可前,不再进行改发电机组的生产”。
这位负责人强调,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加大直接处罚力度,同时更加注重借助司法力量实现环境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