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前一年半时间关闭了812处规模小、生产能力落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主要做法是:
一、积极主动,统筹规划,目标一步到位
2004年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数量曾达到2000余处,单井平均产量2.2万吨,资源回收率仅15%~30%,百万吨死亡率最高达7.39,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各级政府、煤矿企业和执法部门在关闭、整合小煤矿上实现了三个主动:
一是各级政府主动淘汰关闭小煤矿。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政府和准煤公司采取联合补偿的办法,将准格尔哈尔乌素露天煤矿规划区内的24处小煤矿全部关闭退出。包头市政府在认真分析小煤矿的经济总量和危害性后,从安全发展的大局出发,下定决心全部关闭小煤矿,将职工转移安置,实现了煤炭产业、从业人员的双重整体退出。
二是大型煤矿企业主动整合小煤矿。伊泰煤炭集团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在兼并整合6个小煤矿的同时,又在企业内部实施整合重组,将34处矿井关闭20处、整合为14处,提高了生产规模,改进了采煤方法,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安全装备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三是执法部门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关闭小煤矿。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等执法部门在大量细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主动提出关闭矿井名单,深入矿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配合当地政府关闭小煤矿,并对列入关闭的小煤矿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实施了一步到位战略,将整顿关闭时间压缩一半,由三年变为一年半,关闭煤矿数量由312处增加至812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联合执法
2005年初,自治区成立了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经委等单位组成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了职责、目标和要求,落实了责任;制定《煤矿整顿关闭责任书》,明确各地关闭煤矿的数量、时限、标准和奖罚措施。同时,自治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分别找关井任务重、难度大的4个盟市主要领导谈话,保证了关闭矿井责任的落实到位。
为确保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自治区政府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2006年度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实行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由自治区经委、煤炭行业管理、国土、监察和内蒙煤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片包干,蹲点督查,直至完成关井任务、达到关井标准。
为加快关闭矿井工作进度,2005年以来,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多次联合,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进行了多层面、大范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行动。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真正停产,关闭煤矿按标准关死、关实。
在关闭、整合小煤矿中,自治区、盟市、旗县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了五轮大范围的联合执法行动,督办炸井行动160余次,进行了旗县、盟市和自治区三级验收,处理了对关闭、整合小煤矿工作消极抵制的人和事20余人次。
三、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关闭整合
为规范小煤矿的关闭整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对煤矿关闭整合的目标、要求、原则和措施都做了明确规定,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小煤矿关闭、整合,促使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级政府为促进煤矿关闭整合,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扶持政策措施。区政府出资10亿元,解决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建设问题;同时安排瓦斯监控系统配套资金1200万元,对4个煤矿集中的盟市实行集中联网。鄂尔多斯市旗两级政府对资源整合积极、实行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在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优先配套,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四、明确发展思路,积极推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一)继续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到2010年,全区年产30万吨以下小矿全部退出市场,矿井资源回收率要达到60%以上,采煤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
(二)推进煤炭企业优化升级,实现规模集约化生产。到2010年,全区建成2个年产1亿吨以上、4个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煤炭生产基地,重组4个5000万吨级、7个1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实现煤电、煤化一体化发展格局。煤炭就地转化率达到50%以上,洗选比重达到60%以上。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煤矿关闭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政府及时召开会议,全面安排了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工作,各地正组织煤矿企业按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