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执法监管
 
北京市启动公安分县局受理市民出入境证件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31日   来源:公安部

    自2007年10月29日起,北京市18个公安分县局将全部受理市民出入境证件工作。市民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可就近选择18个分县局任何一个出入境接待大厅递交、领取出入境证件。市民办理出入境证件将更加简捷。同时,分县局负责受理的业务,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北二环小街桥)将不再受理。

    为适应首都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发展进程的客观需求,减少市民为申办出入境证件增加的交通流量,方便市民就近办理出入境手续,市公安局经过多方努力,在7月3日首批启动东城等8个分局受理市民出入境证件的基础上,将于10月29日启动崇文等10个分县局受理市民出入境证件工作。至此,市民不受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就近选择18个分县局任何一个接待大厅申办、领取出入境证件。目前,市公安局已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范、硬件建设标准,建立了分县局的专门机构,配备、培训了民警、辅警人员,购置了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和运送证件的专门车辆,调试了公安网络,装修了有关接待场所,修改了办证须知,统一安装了交通指示牌和接待大厅标识,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分县局受理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未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因私事提交的护照和港澳旅游申请。包括护照首次申请、部分护照换发申请、赴港澳旅游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申请赴港澳台定居等仍需在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北京市受理市民出入境证件工作,实行“分县局受理、市局审批、集中制证、分散发证”的工作模式。申请人递交申请后,按照《取证凭单》注明的取证日期到递交申请所在的分县局接待大厅交费、领取出入境证件,也可通过设在接待大厅的速递公司办理速递业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以及此次改变受理模式后增加了工作环节,受理材料和出入境证件往返于各分县局与市局之间的实际情况,自10月29日起,我市受理市民出入境证件取证时限,将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取证,调整为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和城八区公安分局,及大兴、通州、顺义、昌平公安分局受理公民出境申请的为7个工作日取证,门头沟、房山、平谷、怀柔分局,密云、延庆县局受理公民出境申请的为10个工作日取证。请广大市民根据自己出境旅游、探亲、留学、商务等因私活动的行程,提前申办出入境证件。

    据悉,为便于广大申请人就近递交出入境申请,市民可到首都之窗网站市公安局网页查询18个分县局接待大厅(室)的地址、公交线路及交通图。

    分县局、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受理范围:

    一、分县局接待大厅受理范围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未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北京市民提交的以下因私出国(境)申请:

    1、首次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原护照已过期和过期护照已丢失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申请换发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1)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

    (2)护照签注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申请办理港澳旅游签注(包括港澳团队旅游“L”签注和个人旅游“G”签注):

    (1)首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

    (2)已持有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

    (3)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过签注,需再次办理旅游签注手续的;

    (4)港澳通行证过期、损坏、签注页已用满、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及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申请旅游签注同时办理港澳通行证换发;

    (5)原港澳通行证已丢失的,申请港澳旅游签注同时办理证件补发。

    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受理范围:

    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军人、武警申请各类出国(境)证件及签注。

    2、外地公安机关、我国境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换发申请。

    3、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在京首次申请港澳签注。

    4、护照补发及项目变更加注申请。

    5、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

    6、申请赴港澳台定居。

    7、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8、港澳台人员办理的各类签注和出入境手续。

    9、申请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