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执法监管>> 环境
 
四川省要求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

    到2008年6月底,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其余市(州)、县(市、区)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已开工建设、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州)、县(市、区)的污水处理费,其在建期间的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市(州)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不得低于0.4元/立方米,县(市、区)不得低于0.3元/立方米。

    2008年底以前,全省平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并根据物价指数和运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经核算,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当地政府应予以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除对特困户、低保户继续采取适当的优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物价、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水利部门确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建设,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实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