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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制定六条严厉措施坚决制止乡村新债务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6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制定出六条严厉措施,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

  ——乡镇政府要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精简村组干部,压缩开支;不准村党支部、村委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向企业提供担保,严禁集体用借(贷)款垫付各项税费和用于其他开支;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修订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保证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支出,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必要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不准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准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准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准任何单位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即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

  ——对乡镇政绩考核要适当减少经济指标,同时要增加社会性指标。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发生新的债务的乡镇,必须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党政“一把手”不得提拔重用,不准异地任职。

  ——要建立乡村干部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新债务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