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促进劳动者就业将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目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8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从就业调控、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三个方面推出一系列制度措施。
《规定》明确了各政府部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扶持投入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目标。对于未完成就业考核指标的,上级人民政府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或核减拨付促进就业补助资金。
在就业保障方面,《规定》明确要求杜绝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身高、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各种理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并不得歧视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省市县三级政府还应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方面。对于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员工200人以上或者超过员工总数10%以上,同时裁减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的,必须事前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规定》明确要求下列岗位应优先用于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等。
在就业服务方面,《规定》鼓励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接收实习关系,但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接收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25%,且实习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由劳动部门限期改正,否则按照所超天数予以每人每日1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将不超过1万元。(记者 徐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