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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严禁党政机关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来源:浙江省政府网站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不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

  近年来,浙江省一些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为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去年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问题进行了清理,已清退保费8138万余元。

  清理结果发现,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个人保险,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其资金来源复杂,有的资金的使用,已在“财政监管”的视线之外,容易诱发新的不正之风。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此次出台规定,以规范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行为,建立有约束力的长效机制。

  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除上述险种外,还有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超过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公款购买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及其配偶、子女购买商业保险;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等。